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庚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家馨即膜將專業汽車彩貼、鄭哲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