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0號原 告 劉庚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馨即膜將專業汽車彩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