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范秋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