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原 告 李再發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被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8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