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5號原 告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心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