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1號原 告 林靜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