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443號原 告 可朔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鈴 訴訟代理人 張鴻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