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3號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王冠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