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90號原 告 李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訴外人張誠泰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12783號准許在案(張誠泰之部分遭駁回),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1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 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 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