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2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53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