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原 告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泓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地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71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