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2號原 告 林峻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萬4,423元、預告工資2萬4,000元,合計4萬8,423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萬8,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本件訴訟原告得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現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吳佩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