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營業稅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96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家琪即昕鼎空間設計 送達代收人 蘇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健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營業稅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428元,應徵上訴費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