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營業稅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965號原 告 黃家琪即昕鼎空間設計 訴訟代理人 盧炳弦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黃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營業稅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盧炳弦」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盧炳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