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995號原 告 蔡英雅 被 告 頡興工程行即吳秀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南小字第199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8年4月16日以自動提款機方式轉帳,因誤植帳號,而誤匯新臺幣(下同)27,300元至被告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帳戶,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戶籍設於基隆市○○區○○○路0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277號卷第61頁;見本院卷第15頁),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戶籍地之法院即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