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33號原 告 可朔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鈴 訴訟代理人 張鴻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