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77號原 告 陳慶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