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394號原 告 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 告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美惠 訴訟代理人 郭俐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訂立工程合約,由原告承攬被告之「啟貿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遮煙捲簾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款新台幣(下同)1,755,000元,並簽訂 工程合約書、安全衛生切結書、施工人員保險切結書、遮煙捲簾門工程補充條款、合約事項附件及附圖(見台中地院沙鹿簡易庭108沙簡字第387號卷第21-49頁,下稱系爭 合約)。兩造系爭合約約定:「本工程材料需送審通過,此份合約始生效。」,並於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乙方(原告,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被告,下同)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請求乙方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如損害不易證明時,依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損害額,乙方不得異議:…b.擅自轉包、或由第三人冒用名義承包者」。 (二)按系爭合約工程項目是依建築師設計之工程項目報價、議價、送審,被告一定是確定原告符合工程項目,才會跟原告簽約。不然被告公司幹嘛跟原告簽約。而原告對系爭合約工程之報價、議價、繪製施工送審圖、郵電費、交通費、人事費都是有成本支出。原告印出一式四份正本送審,但被告沒有任何回說送審沒有通過,代表已經通過。原告是到108年5月被告公司採購要求原告將合約退還時,才知系爭工程已經被別人做掉了。被告並沒有以公文告知原告送審沒有通過。而送審為何沒通過?監造意見為何?被告全部沒有告知就轉換其他廠商施作,違反合約的精神,非常惡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三)按被告將系爭工程擅自轉包,由第三人承攬,原告為承攬系爭工程,已備料卻無法進場施作而受有損害,爰依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即351,000元(計算式:1,755,000×20%=351,000) 。 (四)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51,000元 。 ⒉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主張就「啟貿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之「遮煙捲簾工程」與被告於107年簽立之工程合約書,但被告卻 違約擅自轉發包予其他廠商,故請求被告賠償云云。然查,原告於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契約總價百分之20計算之損害賠償金,然其起訴狀之事實理由內容卻又是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是以,原告之主張顯有前後不一致之處。按系爭合約業已約定「本工程材料需送審通過,此份合約始生效。」然查,本件應由原告負責之材料送審圖面未獲業主審查通過,故兩造系爭合約書尚未生效,被告何來違約可言?又本件工程材料圖面既未能完成送審,則原告當無逕自採購材料之可能及契約依據,是以,原告主張其受有損失云云,當無理由。 (二)茲將本件送審資料係如何送審通過、以及原告何時方能進行備料乙事,說明如下。 ⒈關於送審資料部分: ⑴本件送審資料之審查單位為「業主」及「業主所委任之監造人員」本件送審資料(施工圖)審查係由業主方、業主方所委任之監造人員單獨審查,並未有其他第三方人員進行送審資料審查。 ⑵本件送審資料通過之流程依序如下: ①被告(工地現場人員)通知原告(廠商)準備材料、工法、防火證明送審資料(一式三份)。 ②被告統整上開送審資料後提交予業主審查。 ③業主若同意送審資料內容、工法、尺寸、材證,將會由業主於送審資料封面上蓋公司大小印並簽名回傳繳交至被告。 ④被告再把業主蓋大小印與簽名回傳之送審資料傳給原告。 ⑤原告接獲被告通知並取得業主同意之送審資料簽名確認,方可開始進行備料。 ⑶本件原告因於送審資料提供階段配合度不佳,致送審資料自始至終均未獲業主確認通過而遭撤換。關於原告不斷拖延其應提供之送審資料,且其提供之送審資料錯誤百出乙事,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可資為證(被證一)。其大致內容為: ①107年3月30日被告第一次通知原告提供送審資料。 ②107年4月15日原告提出第一次送審資料草稿。 ③107年4月19日被告告知先依此份做第一份正式送審資料使用,並已告知室內有關電梯的平面圖與立面圖不再修改,且於當日寄出工地現有最新圖面至原告電子信箱。此後,原告便屢次拖延。 ④107年4月26日被告又連繫原告是否送審資料已完成,並通知限期4月底前要提送給業主。 ⑤107年5月2日、4日、8日被告均一再向原告催促送審 資料,然而原告均無法提供。 ⑥107年5月8日被告發出最後通牒告知實在拖太久,從 確認送審資料草稿至請原告提供完整送審資料,拖了約3個禮拜之久。 ⑦107年5月9日原告終於提出第一份送審資料給被告( 註:但仍有錯誤)。 ⑧被告聯絡原告送審資料仍有多項錯誤要修改,也說明哪裡有錯誤,請原告修正。 ⑨107年5月16日經被告催促後,原告才提出修改後之送審資料。惟經被告確認送審資料內容後,內容還是有錯誤。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資料要完備正確,並整份裝訂好提供,惟原告講也講不聽,總是我行我素。 ⑩107年5月19日被告又再次催促原告提交送審資料,原告應允於107年5月21日寄出正式送審資料。 ⑪107年5月22日被告收到送審資料後又發現有錯誤,當日被告又馬上通知原告再做修改,但仍未依被告要求之材料修改。 ⑷是以,本案原告送審資料自始至終均未獲業主確認通過,此乃肇因原告於送審資料提供階段配合度不佳,常常資料一拖再拖,送審資料修改上一再錯誤,於一開始給予業主第一印象就非常糟糕,業主基於送審過程中原告公司的專業能力及工作態度低落,乃否准原告之送審資料。 ⒉關於備料部分: 由上開送審資料通過流程之說明可知,按工程慣例,原告若欲進行備料,則須待送審資料(施工圖)經審查單位簽名核准通過後,將該送審資料回傳予被告,再由被告通知原告送審結果並告知得以開始進行備料後,原告始得為之。換言之,若送審資料未能通過,則原告當無逕自採購材料之可能。 (三)綜上所述,系爭合約尚未生效,被告無違約可言;又本件工程材料圖面既未能送審通過,則原告當無逕自採購材料之可能及契約依據,是以,原告主張其受有損失云云,當無理由;另外,原告所主張之系爭工程合約書注意事項第2條,該條請求權人是被告,而非原告,原告據此為本件 主張,亦無理由。 (四)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7年3月30日訂立工程合約,由原告承攬「啟貿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遮煙捲簾工程」,工程款1,755,000 元,並簽訂工程合約書、安全衛生切結書、施工人員保險切結書、遮煙捲簾門工程補充條款、合約事項附件及附圖(見台中地院沙鹿簡易庭108沙簡字第387號卷第21-49頁 )。 (二)兩造系爭合約約定:「本工程材料需送審通過,此份合約始生效。」,並於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請求乙方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如損害不易證明時,依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損害額,乙方不得異議:…b.擅自轉包、或由第三人冒用名義承包者。」。 (三)被告提出被證一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記錄,形式上為真正。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之爭點為: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工程擅自轉包,由第三人承攬,原告為承攬系爭工程,已備料卻無法進場施作而受有損害,爰依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即351,000元,是否有理由?經查 : (一)兩造系爭合約約定:「本工程材料需送審通過,此份合約始生效。」,並於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請求乙方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如損害不易證明時,依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損害額,乙方不得異議:…b.擅自轉包、或由第三人冒用名義承包者。」此有該契約在卷,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二)原告主張其已將工程材料送被告審查,因被告沒有回說送審沒有通過,代表已經通過,所以系爭合約已生效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或其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是在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下,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應就工程材料審通過,合約因而生效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⒈兩造就系爭工程材料送審之經過,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在卷(見本院卷第22-24頁 )。原告於107年3月30日簽署系爭合約後,經被告多方催促,被告要求原告在107年4月底之前提交送審資料,原告亦承諾可在4月底提出,但遲至107年5月21日才將送審材 料寄出,此有兩造Line對話內容可按(見本院卷第24頁),並有原告之送審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0-45頁) 。而被告收到原告送審資料後,發現原告所列材料錯誤,未將其要求之不鏽鋼門片列入送審材料表,要求原告修改,惟原告稱當時全台灣市場都沒有被告要求之材料,所以僅以當時市場可取得之鍍鋅門片去報價,因而未修改送審資料云云(見本院卷第27頁)。 ⒉按被告為定作人,有權指定承攬人在工作物應使用何種特定材料,然原告未能供應該特定材料,也未提出使用該特定材料之工程材料送審圖,難認原告提出之工程材料送審圖已符合被告之要求。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工程材已送審通過,其主張為無理由。 ⒊綜上,兩造間之系爭合約既以原告之工程材料送審通過為生效要件,原告送審未通過,承攬契約未生效,原告依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金云云,自屬無據。 (三)又查,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乙方(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被告)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並請求乙方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如損害不易證明時,依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損害額,乙方不得異議:…b.擅自轉包、或由第三人冒用名義承包者。」兩造上開約定,係約定承攬人之原告,如發生系爭工程擅自轉包等違約事項,定作人即被告有解約權,及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請求權。該條項之請求權人是被告,而非原告,原告據此為請求被告賠償,並無理由。況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權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依一般工程慣例,原告若欲進行備料,須待送審資料(施工圖)經審查單位核准通過後,將該送審資料回傳予被告,再由被告通知原告送審結果並告知得以開始進行備料後,原告始得為之,若送審資料未能通過,原告當無逕行採購材料之可能,是以,原告主張其受有損失云云,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兩造系爭合約因原告工程材料送審未通過而未生效,原告依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351,000元,於法無據。況系爭注意 事項第二條之請求權人為被告,並非原告,原告依該條文請求被告賠償亦屬無據。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注意事項第二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351,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