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69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5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已提出之證物 毋庸重複提出),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