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42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台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