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58號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台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利其之部分上訴,是其上訴範圍應為於第一審所受敗訴部分之金額,亦即新臺幣(下同)611,111 元(計算式:3,000,000 -2,388,889 元=611,11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