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聲字第12號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大台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108 年度南簡聲字第12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