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聲字第13號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嘉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曜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107年度南簡聲 字第1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日所為 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