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5號原 告 安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空新城B 區管理委員會、徐永泉、蔡秋菊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1 樓屋頂平台及移除物品所需費用),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