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6號原 告 永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 訴訟代理人 楊青晃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國良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33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