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9號原 告 龍直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育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