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03號原 告 卓張秀連 訴訟代理人 卓明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偉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