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原 告 上曜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