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瀬耕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聿家即翁鐿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