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7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殷明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4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