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吳慧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045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吳慧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95元,屬小額事件,依首揭法條規定,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又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 里○○街00號3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