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