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薛文鉉、交維有限公司、蔡玉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薛文鉉 被 告 交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珍 訴訟代理人 李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