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原 告 鄭詔文 游光晟 上列原告鄭詔文與被告林辰澄即裕永勝機械實業社、原告游光晟與被告林辰澄即裕永勝機械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鄭詔文、游光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鄭詔文、游光晟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退休金之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70,407元、57,862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依該規定,原告鄭詔文、原告游光晟尚應補繳裁判費333元【計算式 :1,000元×1/3=333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