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蔡東成、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梁展銘、梁志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17號 原 告 蔡東成 被 告 凱聖水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展銘 被 告 梁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未繳足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 裁判費8,7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