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38號原 告 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 告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