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02號原 告 陳姣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屋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0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萬9,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3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