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92號原 告 邱献忠 訴訟代理人 李國禎律師 熊家興律師 被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黃冠偉律師 被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前項期間,於強制執行法第40條之1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自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 起算,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項 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39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 人,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物經拍定後於民國108年11 月20日製作108年司執字第11394號分配表,定於108年12月5日實行分配,原告於108年11月26日收受分配通知後,於108年12月3日具狀聲明異議,並於同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分配表 異議之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原告起訴狀上收狀戳章所示日期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符合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查封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8年8月6日以新臺幣(下同)4,369,900元拍定,並於108年 12月12日就原告之分配款871,418元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 分配表)。而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4月3 日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609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32488號併案執行而併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其確曾於104年8月28日、108年1月4日聲請繼續 執行,原告對其執行名義、債權部分不予爭執;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7月8日以本院96年度執字第2336號 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60616號併案執行而併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其確曾於97年、106年 聲請繼續執行,同意依系爭分配表分配;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4日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併案執行而併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其確曾於104年5 月14日、105年3月4日、107年5月23日聲請繼續執行,原告 對其執行名義、債權部分不予爭執。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394號分割共有物強制事件之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4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額應為75,836元,分配比率應為78.2632%,應受 分配金額為59,352元,不足額應為16,484元及次序5被告立 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金額為337,988元,分配比 率應為78.2632%,應受分配金額264,520元,不足額應為 73,468元;其中次序6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 應為302,566元,應受分配金額236,798元,不足額應為65,768元;其中次序8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金額應為329,680元,分配比率應為78.2623%,分配金額應為258,018元。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以: 原告積欠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403元及利息;95,76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其向本院核發102年度 司促字第34047號支付命令確定,嗣經本院強制執行無效果 核發103年度司執字第76093號債權憑證,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8年4月3日聲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併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而原告對被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已無爭執,是原告無訴之利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則以: 原告積欠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26,242元及利息未清 償,經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93年度票字第54984號裁 定確定,嗣經本院強制執行無效果核發96年度執字第2336號債權憑證,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8年7月8日聲 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0616號強制執行事件併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而原告對系爭分配表已無爭執,是原告無訴之利益。 ㈢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以: 原告積欠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2,545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其向本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8494號支付命令確定,嗣經本院強制執行無效果核發103年度司執字第76093號債權憑證,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並於108年9月4日聲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4397號強 制執行事件併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而原告未就上開支付命令核發後或確定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為主張,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勝訴確定時,應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性質上為形成訴訟,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故判決結果對原告與被告間債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因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在於可藉由分配表之變更,使原告取得變更後與變更前在分配表上所列受償金額之差額利益,如依原告之聲明,其在變更後並無從取得較變更前為增加分配金額之結果時,即應認無訴之利益。原告主張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394號分割共有物強制事件之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4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額應為75,836元,分配比率應為78.2632%,應受分配金額 為59,352元,不足額應為16,484元及次序5被告立新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金額為337,988元,分配比率應為78.2632%,應受分配金額264,520元,不足額應為73,468元; 其中次序6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應為302,566元,應受分配金額236,798元,不足額應為65,768元;其中 次序8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應為329,680元,分配比率應為78.2623%,分配金額應為258,018元等情,核與本院製作系爭分配表之被告等人應受分配金額相符,則原告之上開主張並無從取得較變更前為增加分配利益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無訴之利益,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本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11394號分割共有物強制事件,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4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受分配金額 21,403元及次序5被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受分配 金額95,769元均屬正確;其中次序6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應受分配金額57,682元係屬正確;其中次序8被告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受分配金額92,393元係屬正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榮成 ┌────────────────────────────┐ │附表 │ ├──┬────────────────────┬────┤ │編號│土地、建物 │應有部分│ ├──┼────────────────────┼────┤ │ 0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 1/1 │ ├──┼────────────────────┼────┤ │ 02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 │ 1/1 │ │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