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鍾明呈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91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鍾明呈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91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2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洪凌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19元,及自民國110 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洪凌婷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