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其他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瓏晟企業有限公司、黃信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瓏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琴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