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黃國雄、吳旻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637號 原 告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被 告 吳旻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通知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 知已於110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南小卷第1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簡答表1份在 卷可考(見南小卷第21至2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