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吳韋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吳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5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新臺幣10萬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