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消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郭慧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小字第6號 原 告 郭慧汝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旅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