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消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廖凱柔、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蘇立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簡字第7號 原 告 廖凱柔 被 告 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立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