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郭名憲即振憲通運行、盛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建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名憲即振憲通運行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盛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庭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4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