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楊豐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45號 原 告 楊豐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士達寵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634元,應繳裁 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請求權依據及取得支票之原因關係)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