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晟屋建設有限公司、陳佳卉、李峻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76號 原 告 晟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卉 被 告 李峻丞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即支付命令聲請費),尚需補繳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