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雷德斯減廢科技有限公司、李長盈、環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坤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601號 原 告 台灣雷德斯減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盈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被 告 環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請求被吿給付新臺幣(下同)495,44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變 更聲明為:請求被吿給付533,400元,及自民事陳報(四) 暨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上開追加37,960元之部分,係基於民法 第529條及第546條規定請求給付報酬及代墊之勞務費用,屬訴之追加,雖為被吿所不同意,然經核與原起訴聲明之請求,均為基於兩造間汙水處理設備商業交易所生之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尚屬同一,原告所為訴之追加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為維修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長盈出資購置於被告Sandton Holdings Corporation公司(下稱Sandton公司)美國 工廠之汙水處理設備(下稱系爭汙水處理設備),陸續於106年間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72所示設備零件及材料( 下稱系爭零件),並委請原告至美國進行組裝及維修,包含安裝費用(如附表一編號73-74)共計595,44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訂金100,000元,被告尚欠495,440元未給付,原告前曾多次向被告催繳上開貨款,被告於兩造會議及LINE對話中均承認積欠原告上開款項,然至今仍未還款。 (二)又被告前於106年間委請原告至美國維修及安裝系爭汙水處 理設備,原告因而支出如附表二所示機票費、旅遊平安保險費及商港服務費等共計37,960元,屬原告為被告處理上開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爰依兩造系爭零件買賣契約及民法第529條、第54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二所示費用共計533,400元等語。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3,400元,及自民事陳報(四) 暨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一)被吿對於向原告購買系爭零件及原告有前往Sandton公司美 國工廠安裝、維修系爭汙水處理設備等情不爭執,然因系爭汙水處理設備有嚴重瑕疵,無法正常運作,導致無法用以處理Sandton公司汙水排放,原告雖多次派人前往修繕,但系 爭汙水處理設備至今仍無法運作,於原告修妥系爭汙水處理設備前,被告自得依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拒絕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 (二)就附表二所示費用部分,大多與本件貨款無關,且其中原告派員至Sandton公司維修系爭汙水處理設備所支出之勞務服 務費用,本應由其自行負擔,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費用為原告先行代墊,應由被告負擔,並無理由。 (三)再者,原告本件請求自106年起迄今已罹於2年之請求權時效,被告亦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附表一、二所示款項等語。 (四)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經協商並簡化爭點後,確認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被告陸續於106年間向原告購買系爭零件,並委請原告至美 國組裝及維修系爭汙水處理設備。 (二)爭執事項: 1.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所示費用495,440元,有無理由? ①被告抗辯系爭汙水處理設備存有瑕疵,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是否有據? ②原告前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勞務服務費共計37,960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所示費用495,440元,為有理由: 1.查被告陸續於106年間向原告購買系爭零件,並委請原告至 美國組裝及維修系爭汙水處理設備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以系爭零件之單價、稅後總價及安裝工資、保險費用金額各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扣除被吿已給付之定金100,000元後,總計尚餘495,440元未給付等節,亦有原告提出之 銷貨請款單、統一發票、請款明細存卷可稽(見司促字卷第13-33頁),此亦為被吿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4頁),由上 堪認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吿請求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要屬有據。 2.被吿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要屬無據: ①被吿雖抗辯因系爭汙水處理設備存有瑕疵,就附表一所示款項之給付主張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並提出系爭汙水 處理設備瑕疵情形照片、證人鄭來丁之證述為證(見本院卷第113-125、228-239頁)。 ②然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系爭零件為系爭汙水處理設備日後維修備品,附表一所示費用為系爭零件貨款及安裝系爭零件之工資等語,觀系爭零件品項多為塑膠或鐵製管線、螺絲元件、加藥機組元件、儲氣槽材料元件,參以證人鄭來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被吿公司有一台汙水處理設備,送到美國安裝,安裝不是我做的,後來壞的我幫忙重新修理...我109年時去維修大概一共去了3、4次,106年也有去過,李長一說這台機器油壓壞掉、馬達抽 污泥重新拆下處理,後來有處理好,但效果不好...」等語 (見本院卷第232-233頁),可知被吿應係先向原告購買系 爭汙水處理設備送往美國安裝後,再向原告陸續購買系爭零件用以維修系爭汙水處理設備,是以系爭汙水處理設備與系爭零件應非基於同一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縱系爭汙水處理設備具有瑕疵,被吿亦不得以此對本件原告請求之附表一所示費用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被吿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3.原告前開請求權雖已罹於時效,然被吿於時效完成後已為承認而拋棄時效利益,仍應負給付義務: ①按商人、製作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 付,民法第127條第8款及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代價,係指商人所供給其所從事營業項目之商品代價而言。又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予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申言之,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所以將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規定適用2年之短 期時效,主要乃著眼於該項商品或產物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亦即平日具慣常性之行為,故賦與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從而,若為原告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所供給商品之販賣,自可推定屬其日常頻繁之交易行為,因而賦與較短時效(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36號及102年度台 上字第524號裁判要旨參照)。 ②經查,依原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觀之,原告公司所營事業包含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機械批發業、精密儀器零售業、機械器具零售業、水處理工程業等項目在內,此有原告公司之基本資料可證(見本院卷第15頁),足認原告公司係以製造、販賣機械及精密儀器相關零件、污染防治設備為業。又被告公司自106年間開始向原告公司 多次採購廢水處理設備之相關零件,兩造長時間有相關或類同之交易,據此,原告公司因銷售系爭零件所生之貨款及安裝費用,當屬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商人或製造人所供給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應適用2年之短期時效。 ③次按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請求。承認。起訴, 民法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 所謂之承認,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之一方行為而成立,此與民法第144條第2項後段所謂之承認,須以契約為之者,性質迥不相同。又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2868號民事判決參照)。是以,如債務人在時效尚未完成前承認債務,即生時效中斷之效力;如在時效消滅後始承認債務,即生拋棄時效之利益,而不能再爭執時效已消滅。 ④查原告就附表一所示費用最後開立請款單之請款日期為106年 11月25日,應認原告至遲於當時起即得就附表一所示費用行使請求權,該請求權時效至108年11月25日為止罹於2年之時效期間,固可認定。然被吿法定代理人曾於109年8月21日之會議紀錄上載明:「年底前我方106年貨款約56萬元左右, 由黃會計師協助處理...」,有原告提出之被吿法定代理人 簽名之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司促卷第35頁),參以原告法定代理人於109年11月20日曾向被吿法定代理人催討附表一 所示款項,當時被吿法定代理人回應:「關於帳款問題,等年底再來處理」、「年底再討論...公司資金不夠是要我個 人先墊?」、「我會盡力處理」、「請體諒我目前對公司的付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為憑(見司促卷第37-45頁),被吿法定代理人並未爭執附表一所示款 項金額,僅以當時公司資金不足為由要求延後處理債務,可認被吿明確認識原告就附表一所示款項有請求權存在並加以承認。是以,原告對附表一所示費用請求權雖罹於時效,然被吿於時效消滅後,仍有承認前開債務之行為,依照前開判決意旨,即生拋棄時效之利益,被吿本件不能再爭執原告前開請求權時效已消滅。 4.綜上,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吿請求如附表一所示款項495,440元,要屬有據,被吿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並非可採;原告上開請求權適用2年短期時效,雖已超過 時效期間,然被吿於時效完成後已為承認而拋棄時效利益,仍應就此負給付義務,被吿此部分抗辯,亦無以憑採。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勞務服務費共計37,960元,尚非有理: 1.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 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裁判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6年間委請原告至美國維修及安裝系爭 汙水處理設備,原告因而支出如附表二所示機票費、旅遊平安保險費及商港服務費等共計37,960元,屬原告為被告處理上開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等語,為被吿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應由原告就上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①原告固提出報價單、機票購票證明單、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87-102頁)。查上開報價單雖記載:「工資為出發當日至回台當天,每天200美金,機票實報實銷。當地食宿交通請協助」 等語,並蓋有被吿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固可認定被吿同意支付原告前往美國安裝及維修系爭汙水處理設備所支出之機票費用,然該報價單報價日期為106年11月6日,參以附表一編號73、74所示出國保險費及安裝工資計算期間分別為106 年11月17日至同年月22日、106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9日等情,可見被吿同意支付之機票費用僅限於106年11月17日至12月9日前往美國此段期間,惟原告所提出之上開刷卡明細僅記載購票消費日期為106年1月18日,上開購票證明亦無任何搭機日期或目的地之記載,尚難認定附表二編號1所示機票 費用為被吿同意支付,或與系爭汙水處理設備安裝事務有關。至其餘附表二編號2-7所示商港服務費、旅遊平安險等費 用部分,原告所提之上開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僅能證明原告有上開費用之支出,然並未能證明與被吿所委託之系爭汙水處理設備安裝事務有關,被吿抗辯附表二所示費用均與系爭汙水處理設備安裝事務無關等語,即屬可採。 ②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附表二所示費用確實為受被吿委任前往美國安裝系爭汙水處理設備所生之費用,其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吿給付附表二所示費用,尚屬無據。 (三)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之前開金額給付並無確定期限,是原告請求自民事陳報(四)暨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吿請求如附表一所示款項495,440元,及自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要屬有據,其餘部分,則屬 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照被吿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一:系爭零件費用及安裝費用495,440元 編號 名稱 數量 單價(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總價(新臺幣) 1. 1/2HP馬達 2台 7,560元 756元 15,876元 2. 2HP馬達 4台 12,100元 2,420元 50,820元 3. 5HP馬達 2台 19,320元 1,932元 40,572元 4. 1/2HPx1"X2p白鐵304葉輪 1組 1,140元 57元 1,197元 5. 2HPx2"X2p白鐵304葉輪 3組 1,560元 234元 4,914元 6. 5HPx3"X2p白鐵304葉輪 2組 2,520元 252元 5,292元 7. 3/4"耐熱軸封(1/2HP-3HP用) 4組 540元 108元 2,268元 8. 25mm耐熱軸封(5HP用) 2組 780元 78元 1,638元 9. PE槽6噸 4槽 37,000元 7,400元 155,400元 10. 追加6噸槽原估平底,應是尖底 1式 50,000元 2,500元 52,500元 合計:330,477元-被吿已付100,000元=230,477元(聲證1) 11. 塑膠油(南亞膠合劑大罐1kg) 5罐 140元 700元 12. 3"鐵法蘭(鐵法蘭片3") 6片 232.8元 1,397元 13. 12cm立布(鐵立布3"4寸) 6支 83.2元 499元 14. 2"OT(南亞OT2") 3只 45.76元 137元 15. 2"雙由令凡而 3只 345元 1,035元 16. 2"防震接頭 2只 546元 1,092元 17. 2"O管(南亞O管2"x4.04M) 5支 234.9元 1,175元 18. 角鐵1 1/2"(角鐵1 1/2"單面3米2.5mm) 1支 140元 140元 19. U螺絲2"(U螺絲3/8x2") 10組 15.1元 151元 20. 2"OL 10只 24.32元 343元 21. 1/2立布5CM(ST立布1 1/2"5cm) 2個 39.6元 79元 22. 1/2鐵凡而(NS銅球賽凡而1/2") 2個 63.7元 127元 23. 3"法蘭(南亞法蘭3") 1只 140.4元 140元 24. 3"O管(南亞O管3"x5.5 4M) 2只 482.79元 966元 25. 3"OL(南亞OL 3") 7只 78元 546元 26. 2"法蘭(塑膠)(南亞法蘭2") 4只 114.4元 458元 27. 2"水管塞頭,帽(南亞管帽2") 15只 17.68元 265元 28. 2"OT(塑)(南亞OT 2") 10只 45.76元 458元 29. 2"OL(塑)(南亞OL 2") 20只 34.32元 686元 30. 2"OS(塑)(南亞OS 2") 10只 26元 260元 31. 3"凡而(塑)(PVC球塞3") 4只 295元 1,180元 32. 3"法蘭(塑)(南亞法蘭3") 14只 140.4元 1,966元 33. 3"OL接頭(塑南亞OL 3") 4只 78元 312元 34. 3"O管(南亞O管3"x5.5 4M) 10只 482.79元 4,828元 35. 5"接頭(南亞OS 5") 4只 161.2元 645元 36. 2"凡而(PVC球塞2") 6只 72.5元 435元 37. 1"O管(南亞O管1"x3.0 4M) 2支 97.56元 195元 38. 彎頭(南亞OL 1") 10只 10.4元 104元 39. OT(南亞OT 1") 2只 13.52元 27元 40. 而凡(2"PVC雙球閥) 2只 345元 690元 41. 3nX200mX1400m白鐵片 118.5kg 89元 10,547元 42. 空壓元件 1批 750元 750元 43. 電線8mm 4C 40米 81元 3,240元 44. 2"O管(南亞O管2"x4.4 4M) 20只 234.9元 4,698元 45. 5"P管3.5(南亞管5"x3.5 5M) 26只 627.56元 16,317元 46. 5"法蘭(南亞法蘭5") 6只 291.2元 1,747元 47. 3/8壁虎 100只 3.5元 350元 48. 1/2壁虎 100只 8元 800元 49. 皮帶B113 4條 237元 948元 50. R68循環機油(塞頭儲氣槽用) 1式 1,670元 1,670元 51. 鋼索1/4 50米 26元 1,300元 52. 鋼索固定夾1/4 40只 18元 720元 53. 螺絲調整器3/8" 20支 50元 1,000元 54. 膠帶(膠布0.13x19x20) 70丸 10.5元 735元 55. 管束90ψ 20個 30元 600元 56. 止洩帶1盒(止水帶(大)) 10丸 11.5元 115元 57. 4"風管(全風用) 2支 700元 1,400元 58. #304白鐵管束(4"風管用) 6只 30元 180元 59. 鋼索固定夾5/16 1式 505元 505元 60. 2"法蘭鐵牙口(焊接法蘭10K 2"牙口) 2片 166.41元 333元 61. 2"立布(鐵立布2" 2寸) 2支 31.2元 62元 62. 2"石綿墊片(迫繄2"法蘭用(石綿)) 1支 28元 28元 63. 螺絲5/8 65~70長 12組 6元 72元 64. 儲氣槽材料:(以下全一張) 1,800元 1"內牙1 2 1"外牙插管 2 2"→1"焊S 2 2"→3/4武杏 1 3/4外牙L 1 3/4內牙T 3 3/4插管+外牙 4 3/4立布短 2 3/4→1/4外牙 2 1/4快速接頭座 2 1/4外牙母飛速 6 快速接頭 公+接管 10 快速接頭 母+接管 10 3/4黑龍管 20米 1 1/2管束 4 10K壓力計 1備1用 2 1/2外牙x1/4外牙武杏 1 飛速五通閥 1 飛速母1/4外牙 2 1/4塞頭 4 65. 高壓管 1丸 1,200元 1,200元 66. 有白鐵鐵芯直徑40mm,長度100mm 5支 110元 550元 合計:72,702元(聲證2) 67. 加藥機組(含小電盤) 1式 16,500元 825元 17,325元 合計:17,325元(聲證3) 68. 高分子加藥機 3台 17,500元 52,500元 69. 高壓包紗管,零件 1式 25,00元 2,500元 70. 選擇開關2盒 1式 1,300元 1,300元 71. 止洩帶 1盒 200元 200元 72. 正逆轉開關 1個 800元 800元 73. 出國保險費(106年11月17日至106年11月22日) 1式 3,480元 3,480元 74. 安裝工資(每日200美金,自106年11月18日起至106年12月9日止共21天,每日議價降為180美金,匯率以30.2計算) 114,156元 合計:174,936元(聲證4) 附表二:代墊勞務服務費37,960元 編號 項目名稱 原告主張 消費支出日期 請求金額 1. 李長一前往美國機票 106年1月19日 25,919元 2. 商港服務費 106年2月15日 2,736元 3. 商港服務費 106年2月15日 2,736元 4. 李長一旅遊平安險(106年2月14日至同年3月13日) 106年2月15日 3,789元 5. 李長一旅遊平安險(延到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14日 996元 6. 李長一旅遊平安險(延到106年4月15日) 106年3月31日 1,075元 7. 李長一旅遊平安險(延到106年4月30日) 106年4月12日 709元 合計:37,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