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鄭森和即森記工程行、劉社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鄭森和即森記工程行 被上 訴 人 劉社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