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趙正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9號 原 告 趙正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士達寵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9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許榮成